
2025年12月5日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全省法院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施行以来(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)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,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,以案释法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。数据显示,全省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4937件,审结4576件,通过多元解纷、提升质效、强化合力等举措,推动医疗纠纷化解取得显著成效。

案件基本情况:数量增长与专业性挑战并存
民法典施行后,贵州法院共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937件,审结4576件。案件呈现数量增长、类型多样、矛盾尖锐等特点,审理难度较高。
此类案件涉及诊疗行为合规性、因果关系认定等专业问题,对证据审查、法律适用及社会效果提出更高要求。
贵州高院从近年审结的案件中精选五起典型案例,涵盖限制类医疗技术监管、过错责任认定、无证行医追责、缺陷出生救济、举证责任分配等热点问题,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。
案例一:曹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
核心问题:医疗机构未经备案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是否加重过错责任?
裁判要点:某医院在未备案ECMO技术的情况下实施治疗,法院认定其违规开展高风险技术,加重医疗风险,判决医院承担60%赔偿责任。
意义:强化对限制类医疗技术的监管,警示医疗机构依法规范开展高风险诊疗行为。
案例二:王某等与某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
核心问题: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但患者死亡的,医疗机构是否担责?
裁判要点:经鉴定,某卫生院对患者急性心梗抢救符合规范,法院认定其无过错,驳回原告诉求。
意义:明确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原则,避免“唯结果论”,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合理诊疗空间。
案例三:张某、石某甲诉艾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
核心问题:无证行医且无法鉴定的,是否免除赔偿责任?
裁判要点:无证行医者艾某某因未建立病历导致无法鉴定,法院结合其违法情节及诊疗行为作用,酌定其承担10%赔偿责任。
意义:无证行医行为本身即构成过错,不得以无法鉴定为由免责。
案例四:马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
核心问题:产前检查过错导致缺陷出生,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?
裁判要点:某医院未尽产前检查注意义务,导致患儿先天畸形,法院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。
意义:保护患者知情权与优生优育选择权,肯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填补与慰藉功能。
案例五:任某等诉某甲医院、某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
核心问题:患方未尸检导致无法鉴定,举证责任如何分配?
裁判要点:患者出院后死亡且未尸检,法院认定患方未履行举证责任,判决驳回其诉求。
意义: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,引导患方理性维权,避免司法资源浪费。

下一步,贵州法院将持续加强医疗纠纷专门审判体系建设,进一步拓展府院联动的深度和广度,推动构建“医院内部调解+卫健部门行政调解+专业机构人民调解”的三级调解体系,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