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一员工在家电话处理工作猝死,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;公司将人社局告了,法院判了

来源:都市现场综合红星新闻、海报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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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.04.28 23:02

男子汪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司磅员,该岗位实行24小时在岗制度,其在工作期间突发身体不适,前往诊所就医后返家服药,在家依旧通过电话处理公司工作,最终不幸在家中死亡,医院推断其死亡原因为“心源性猝死”。

事后,公司为汪某向洪洞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,公司遂将县人社局起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。

据了解,汪某在洪洞县某公司担任司磅员,从2016年3月入职,负责公司进出料过磅、统计报表等工作,岗位实行7×24小时值守、自行调休模式。

经审理查明,2025年7月7日17时许,汪某因突感身体不适,于18时35分到某卫生室就诊,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,医嘱饭后服药。汪某返回家中服药。7月7日23时48分,某医院接到120求救电话,立即派车前往。23时59分到达现场,汪某仰卧于床上,2025年7月8日1时13分,汪某被宣告死亡。

2025年8月5日,公司向洪洞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,包含死亡事故报告。报告载明,汪某在就诊期间及居家服药前后,均接电话处理公司业务,其仍是过磅岗位,24小时持续工作。2025年8月12日,洪洞县人社局对汪某的妻子陈某进行询问,陈某陈述:“20时左右,汪某吃完饭也吃了药,我见他拿档案袋在客厅沙发处核算数据。23时左右,我见汪某在卧室床上躺着,说胸口难受,我叫邻居过来,邻居拨打120后将其送医院救治。”

2025年10月9日,洪洞县人社局作出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,2025年10月14日由其签字确认。该人社局认为,本案中,汪某的情形既不符合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”,也不符合“突发疾病后直接送医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”的法定情形,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。

另查明,汪某死亡前,厂里有进料业务,汪某在厂里负责过磅、发袋工作,24小时在岗,其工作内容包括过磅及袋料日报、月报统计。


法院:死亡过程存在连续性

撤销人社局决定并责令重新认定


法院认为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”。本案中,2025年7月7日17时,汪某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突感不适,请假看病,7月8日1时13分宣告死亡未超48小时,汪某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突感身体不适致死亡的过程存在连续性。

最终,山西霍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,法院判决撤销洪洞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,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。


编辑:丁丁
编校:王颖
审发:石昌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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