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4月1日上午8时许,贵阳市南明区交警四中队民警在辖区新华路开展“三车”违法治理工作时,发现一辆搭乘成年乘客的二轮电动车,遂指挥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。民警在与该车驾驶人交流时,发现驾驶人周某某身上带有浓烈酒味。
经询问,周某某告诉民警:“今天我没有喝酒,酒是昨天晚上喝的,当时喝了半斤,喝的是泡酒。”民警询问泡酒是用什么酒泡的,驾驶人答“白酒”。
随后,民警对驾驶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,检测结果为73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,驾驶人周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。
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周某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,同时对其搭乘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现场整改。由于周某某已经饮酒不能再骑车,周已安排朋友将车骑走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