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某某、贺某某,不准离婚!

来源:综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
热度:26131
2025.09.20 22:08


近日

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

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

因夫妻双方未妥善解决

身患重疾的未成年子女治疗问题

法院对离婚的诉讼请求

不予支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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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某与贺某某系夫妻关系。双方于2012年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。婚后分别于2013年生育长女、2016年生育次女。

2024年2月4日,次女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,诊断确诊为:双侧额叶-胼胝体巨大占位、双侧额部膜下积液,2025年3月24日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

2025年3月6日,李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,诉请判决李某某与贺某某离婚,并各自抚养一个孩子,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。

贺某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,但要求两个婚生女均由其抚养,并要求李某某按收入的50%支付抚养费,并分配70%的共有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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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认为,尽管双方都同意离婚,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。

更关键的是,婚生次女身患恶疾,正遭受病痛折磨,急需父母与家庭给予共同关爱、支持和全力救治。

法院指出,在此艰难时刻,原被告双方应搁置争议,将精力聚焦于未成年子女的治疗,给予足够的关怀与安全感,为治疗和康复创造有利环境。若此时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,不仅可能使救治未成年子女的资金被不当分配,还会给孩子造成巨大冲击,不利于病情的治疗与康复。

因此,从维护家庭稳定、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社会公序良俗角度考虑,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控制、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前,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。故雁江区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。

李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资阳中院,最终,资阳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。

法官说法

本案聚焦离婚纠纷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。在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疾的特殊情境下,本案裁判突破“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离婚”的惯性裁判思维,深刻诠释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”原则的司法适用

法院不仅考量离婚对救治资金分配、未成年心理重建的现实冲击,更立足婚姻的社会属性——“婚姻不仅是夫妻私权关系,更承载抚养子女、共克时艰的伦理责任。”

通过暂缓离婚,引导夫妻双方摒弃纷争,以协作守护患病未成年生存希望,既呼应《民法典》“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”的立法精神,也以司法温度传递价值:当家庭遭遇重大困境,法律既守护个体权利,更倡导责任担当与伦理坚守,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公序良俗的双重防线,为类似涉及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的离婚纠纷处理,提供兼顾法理人情的裁判示范。


编辑:张雅晶
编校:杨蕤嘉
审发:石昌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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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志i3333i
2025.09.21 00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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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心的帅哥
2025.09.20 23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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