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11日,“成都地铁诬陷偷拍案”二审宣判,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法院认为,两名女生在事发时基于鞋面闪光提出质疑具有事实基础,并无捏造或恶意诽谤行为,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诬告陷害”或名誉侵权。纠纷发生后两名女生先后三次道歉,法院认为其行为与事件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,已尽到合理补救义务,故对何某某要求公开道歉、赔偿损失等诉求不予支持。2023年6月11日,上诉人何先生在地铁遭两名女子质疑鞋内藏有摄像头偷拍,经多次检查证实鞋子并无异常。何先生起诉两名女生,要求公开致歉以及经济赔偿,并寻求法律对名誉侵权进行定性。同年12月12日,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