连日来,全国多地气温持续攀升,高温预警不断,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达40℃以上。高温下因热射病不幸身故,是意外还是疾病?能得到保险赔付吗?7月18日从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对一起热射病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。
此前,某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10名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。在一次作业时,公司员工张某在工作期间因热射病抢救无效死亡,且事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。后张某的继承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某公司,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
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,并辩称,热射病属于自身疾病,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“意外伤害”事件,且张某自身患有精神疾病,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理赔义务。
索赔无果,某公司遂诉至老河口法院。
老河口法院认为,此案的争议焦点系热射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?而对于“意外伤害”的定义,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,保险合同对“意外伤害”解释为“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主且单独外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”。
本案中,在保险合同未对“热射病”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,且当事人对保险条款内容存有争议情况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
另根据被保险人张某死亡医疗诊断,保险公司无证据表明张某热射病身故与其自身疾病有关。张某在工作中因热射病抢救无效死亡,所患病症是张某无法预见的,而且热射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高温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人伤害,高温的外部环境是外来因素,造成的伤害具有突发性,并非张某本身病症引发的身体病变,符合意外伤害特征,并未超出保险合同理赔范围。
综上,该案被保险人张某热射病导致死亡后果系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,且不可预测,符合意外死亡的特征,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,进行理赔。